【行政处罚】姜某文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26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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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姜某文

    当事人地址或住址:滁州市经济开发区安康苑**

    当事人证件类型及编号:居民身份证/341102199*****018

    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177*****27*

    案件来源:20238月,滁州市教体局根据群众反馈线索,对经济开发区安康苑小区进行检查巡查过程中,发现一无证无照机构正在组织数名学生开展学科类辅导,将相关线索移送至南谯区教育体育局。825日,南谯区教体局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违法事实:经查,该机构无对外名称,举办者姜*文,身份证号为341102199*****018,无其他职业。机构位于安康苑**室,面积约110平方米。培训场所为小区民宅,房屋、消防等基础条件均不符合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要求。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佐证,主要证据有租赁合同、违规招生收费记录。

    本单位于202310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姜*文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7条、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安徽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的规定,现决定对姜*文处以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2400元;

    2.对举办者姜*文处违法所得3倍共计7200元的罚款。

    在以上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姜*文改正违法行为:1.自本决定下达之日起两日内,确保教学设备已移除,与教师劳务合同已解除;2.自本决定下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退租违法教学点。同时,做好本机关复查的准备。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举办者姜*文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立即停止办学,并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1.向学生家长退还所收费用2400元;2.将罚款7200元缴纳至以下账户(户名:滁州市南谯区国库支付中心;开户行: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账号: 200002786808*******0018-126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滁州市南谯区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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